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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2016年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2016-07-28 10:22:42.0 出处:

文号:赣发改财金〔2016〕801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编办:

《2016年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已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人行南昌中心支行         

                                                                                          2016年7月4日


2016年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纵深推动的关键之年。今年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全面贯彻国家工作部署,落实强卫书记、鹿心社省长视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拓展平台、推动共享、落实奖惩、推广应用、完善制度、强化考核”为重点任务,突出信用信息的需求导向,突出信用信息归集覆盖面,突出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推动部门和地方真抓实干,全面提升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

   一、着力推动平台纵深建设

(一)推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本着“横向到边”原则,各部门抓紧建设和完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大用户需求调研,充分归集本行业信用信息,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数据交换共享。(责任单位: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启动市级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本着“纵向到底”原则,按照数据目录、主体标识、建设规范“三统一”的要求,启动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地方信用网站建设,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实现数据交换共享,初步开通对外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责任单位:省信用中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做好平台数据保障工作。编制发布2016年版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扩充信用信息目录覆盖面,强化信用信息归集、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建立目录动态管理、数据常态保障、信息有序共享的工作机制,保障信用数据及时、规范归集和安全、有序共享,夯实平台数据保障工作基础。(责任单位:省信用中心、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拓展平台应用服务功能。依托全省电子政务外网和江西省电子政务共享数据统一交换平台,完善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推动平台信用信息大数据应用,提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查询和应用水平,并逐步与国家和外省市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责任单位:省信用中心、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五)提升“信用江西”网站服务能力。各单位门户网站应在显著位置放置“信用江西”网站链接(www.creditjx.gov.cn),应逐步实现将可公开信用信息通过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同步上传至“信用江西”网站。(责任单位: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六)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机制。结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全面推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加强企业信用监管警示系统的数据归集和应用,完善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时互联互通机制。(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发改委、省信用中心)

(七)加强自然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归集自然人基础信息,整合交换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步收集相关自然人信用信息。(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信用中心)

(八)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推动符合条件的小微机构规范有序接入数据库,不断扩大系统覆盖范围。优化信用报告查询方式和渠道,提升系统对外服务水平。积极配合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开展数据归集工作。(责任单位: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发改委、省信用中心)

    二、着力推动联合激励惩戒

(九)贯彻落实企业联合激励奖惩暂行办法。各地各部门按照《江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赣府厅发〔2015〕80号),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制定发布失信行为清单和惩戒措施清单等具体措施,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责任单位: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十)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发布守信激励政策意见,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应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切实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责任单位: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一)扎实开展联合惩戒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建立惩戒事项逐一对应、失信行为推送提示、惩戒实施情况可查的平台技术支撑和业务运行机制,推进失信行为和惩戒措施两个清单精细化管理,逐步提高信用信息社会化服务的应用深度和影响广度,形成惩戒对市场主体的震慑力。(责任单位: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十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积极推动落实国家部委《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总结春运信用建设经验持续优化春运服务的意见》。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案例审查公示机制,从2016年6月开始,各设区市及参与实施国家联合惩戒备忘录的省直部门每月至少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2个联合奖惩典型案例。(责任单位: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着力深化信用信息应用

(十三)推动信用信息应用制度的落实工作。各部门按照《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赣发改财金〔2013〕351号),完善政府部门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工作机制,推动信用记录在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事项中广泛应用,特别是在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企业债券、公共资源交易等行政管理事项中,通过办公系统链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作出审慎处理。(责任单位: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十四)规范信用服务机构发展。认真做好各类信用服务机构的摸底、清理和规范工作。研究制定促进各类信用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各有关部门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信用评价机制,充分发挥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培育和促进信用服务市场的发展。(责任单位: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发改委)

(十五)推动区域综合性信用试点。选择条件较为成熟的设区市,在组织保障机制建设、规章制度建设、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开展诚信宣传教育等方面开展信用建设试点工作。推荐条件成熟的设区市申报全国信用建设示范城市创建。(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六)开展行业信用信息应用示范。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政府采购、财政资金安排、工程建设、企业债券、招标投标、融资担保、药品集中采购等重点领域信用建设试点。切实采取加强工作机制建设、建立信用信息记录和数据档案、创新信用管理方法、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方式开展试点工作。相关试点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逐步完善行业信用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责任单位: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十七)全面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构建多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推动搭建“数据库+网络”为核心的中小企业和农户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全面开展信用评价和“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发现和增进中小企业、农户等农村社会成员信用价值,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和改善“三农”金融服务。(责任单位: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着力健全信用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十八)推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省工商局、省民政厅、省编办等赋码单位要落实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新登记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经赋予要一步公示到位,在新码与原有的多个社会管理代码之间建立映射关系,新码旧码一同公示,便于社会查询。按国家要求,年底前完成存量代码转换。省工商局、省民政厅、省编办等赋码单位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信息实时推送省质监局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平台接收后在“信用江西”网站集中公示并按国家要求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信用中心)

(十九)推动落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七日双公示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江西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赣发改财金〔2015〕1459号)文件要求,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并编制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制定公示规范,畅通公示渠道,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公开,同时推送“信用江西”网站集中公示。(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十)推动信用信息管理法规制度建设。争取将信用信息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列入省人大立法项目库,尽快启动立法程序并出台相关法规,使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和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开展信用信息归集、整理、加工、保存和使用工作。(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政府法制办、省信用中心)

(二十一)提升大数据服务市场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和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全省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行动计划。各单位要主动在服务和监管过程中广泛深入运用信用信息大数据。(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十二)统一平台建设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和全省信用平台建设的需要,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标准,规范市级平台建设内容、主要功能,明确部署模式、服务方式、系统对接、数据存储具体事项,指导和推动市级平台建设。(责任单位:省信用中心)

(二十三)建立企业信用承诺制度。各单位结合自身职能,按照国家要求推行信用承诺制度。鼓励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信用承诺,未发生信用违约行为,作为守信激励典型,若发生违法失信行为,自愿接受惩戒和约束。信用承诺通过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江西”网站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五、着力健全工作考核机制

(二十四)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完善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调整充实成员单位。充实省信用中心力量,专职负责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各部门落实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牵头部门和专门人员,各设区市明确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编办、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十五)强化考核督导机制。根据全年工作要点,研究编制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加强对全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督查,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设区市和部门行业信用建设工作考核评价。建立工作通报制度,通过联席会议或联络员会议形式,对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和部门进行表彰和鼓励,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通报,并督导整改。(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

(二十六)建立资金技术保障机制。加大对信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工程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资金保障。组建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技术委员会,协调处理平台建设规划、运行使用、数据整合和应用推广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编制平台培训方案,组织各省直部门业务和技术人员开展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培训。(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信用中心、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十七)强化社会舆论宣传。开通“信用江西”微信公众号,传播信用知识与省内外信用动态。各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做好信用宣传,加大诚信企业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事件的曝光力度。(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文明办、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各设区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牵头单位。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              2016年7月6日印发


信息来源:http://www.creditjx.gov.cn/xyzc/jxzcfg/201607/t20160712_127697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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